(2017)云0925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罗老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罗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925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勐勐北路福宁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G9196402XB。法定代表人武志忠,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老三,男,汉族,1943年3月6日生,不识字,务农,住双江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08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罗老三于2016年2月17日,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擅自到双江自治县大文乡邦××组“大平展”(小地名)推挖地块,建盖住房,推挖地块占用到林地。经鉴定,被占用的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个人,占用林地面积93平方米(0.14亩),无林木损失。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9月2日依法作出双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08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老三在2017年2月2日前恢复双江自治县大文乡邦××组“大平展”(小地名)被推挖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10元的罚款,计93×10=93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缴纳了罚款930元,但未恢复推挖的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双森公催执字【2016】3号催告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2日前恢复上述推挖的地块原状,但被执行人仍未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08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李锦强审判员 戴幼君审判员 杨立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