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靳宪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靳宪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96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伟、田朝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宪法,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靳宪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36。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消费,截止起诉之日,共计消费未归还借款金额76605.8元。其后,原告组织人员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605.8元(其中本金44998元,利息28688.34元,滞纳金2919.46元,其他费用0元)及起诉后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2、身份证复印件;3、收入证明;4、基本信息明细;5、账户详细信息及逾期催收情况资料。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威士个人双币种金卡(非联名卡)一张,同时表明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被告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被告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原告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原告可从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等等。截至2017年3月6日,涉案卡片累计未归还欠款金额为本金44998元,利息28688.34元,以上总计73686.34元。2017年3月16日,原告以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威士个人双币种金卡(非联名卡),承诺遵守原告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的滞纳金、其他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宪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44998元、利息28688.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自2017年3月16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案所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65元,被告靳宪法负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付娇娇审判员 房 舒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