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开全、李必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开全,李必文,李成根,卜凡生,郑加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63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开全,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双流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必文,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成根,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卜凡生,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加清,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开全、李必文、李成根、卜凡生、郑加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开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必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成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卜凡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郑加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开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开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开全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曹余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礼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