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旭、何欧美、何亚非、何亚南、金成德与陈关通、李富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旭,何欧美,何亚非,何亚南,金成德,陈关通,李富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旭,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新乡村。申请执行人何欧美,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第二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一委一组。申请执行人何亚非,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大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申请执行人何亚南,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上海外国语学院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申请执行人金成德,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满族乡联合村。被执行人陈关通,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510294419,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卫生所医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被执行人李富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203042716,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民生村卫生所医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民生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王永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旭、何欧美、何亚非、何亚南、金成德与被执行人陈关通、李富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28,049.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立案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黑0109执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中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富伟名下车牌号为黑AMA2**朗风牌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关通、李富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308,049.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陈关通、李富伟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关通、李富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