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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新伟诉被告邢纪奎、刘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伟,邢纪奎,刘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234号申请执行人魏新伟,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邢纪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艳娟,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新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纪奎、刘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新伟于2017年5月25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3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