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荣与锜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357号原告:陈荣,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锜兴全,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荣与被告锜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荣负担。审 判 长 游小兵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周宜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