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某某、冯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梁某某与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24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查出被执行人冯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