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139韩贤锦与殷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立新,韩贤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立新,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贤锦,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殷立新因与被上诉人韩贤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立新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韩贤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殷立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立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殷立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