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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鑫俊与余广威、包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俊,余广威,包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421号原告:徐鑫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广威,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包梦娜,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鑫俊与被告余广威、包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鑫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鑫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徐鑫俊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