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鑫俊与余广威、包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俊,余广威,包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421号原告:徐鑫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广威,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包梦娜,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鑫俊与被告余广威、包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鑫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鑫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徐鑫俊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