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凤龙申请执行孙其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龙,孙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孙凤龙,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其涛,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龙与被执行人孙其涛借款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作出冻结扣划,再无可执行财产,暂时申请撤回执行,待有财产查明或冻结到期时在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