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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凤龙申请执行孙其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龙,孙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孙凤龙,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其涛,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龙与被执行人孙其涛借款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作出冻结扣划,再无可执行财产,暂时申请撤回执行,待有财产查明或冻结到期时在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