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初云、陶吉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云,陶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92号申请人初云,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陶吉松,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2017)鲁0281民初3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7年4月1日查封了青岛吉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汽车、鲁汽车,查封了陶吉松名下鲁汽车、鲁汽车,查封了陶吉松名下位于胶州市汇英名郡7号楼1单元1102、1103户房屋,于2017年3月31日冻结了陶吉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2000000元,查封时冻结金额4591.01元)、陶吉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州西路支行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1995408元,查封时冻结金额114241.99元)、陶吉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京东路支行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1878427元,查封时冻结金额1949.22元),于2017年4月1日查封了初云名下鲁汽车,查封了初云名下位于胶州市中云二里河村民楼3号楼3单元5楼西房产(房权证胶私转字第号)。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1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青岛吉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汽车、鲁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陶吉松名下鲁汽车、鲁汽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陶吉松位于胶州市汇英名郡7号楼1单元1102、1103户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陶吉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五、解除对被申请人陶吉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州西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六、解除对被申请人陶吉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京东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七、解除对申请人初云名下鲁汽车的查封。八、解除对申请人初云名下位于胶州市中云二里河村民楼3号楼3单元5楼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