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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芳,王光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44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159-5。法定代表人张旭。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南城新区吴垵路与遂松路十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7398963-7。法定代表人王金水。被执行人陈芳,女,1979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光绸,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92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一、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芳、王光绸在(2017)浙1102执27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芳、王光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70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