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80号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董贺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国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城市水系治理工程(一期)融资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