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深圳市前海百事杰平行进口车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事杰前海汽车店(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百事杰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深圳市前海XXX平行进口车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前海汽车店,深圳市前海XXX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71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深圳市前海XXX平行进口车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告:深圳市XXX前海汽车店(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前海XXX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前海XXX平行进口车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前海汽车店(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XXX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前海XXX平行进口车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前海汽车店(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XXX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前海XXX平行进口车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前海汽车店(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XXX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