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维彪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彪,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彪,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何鑫,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王维彪诉何鑫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何鑫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划拨被执行人何鑫名下银行存款1452.77元(已发还),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鑫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