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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景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景腾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龚明顺,罗国斌,陈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建景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赛江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35338-9。法定代表人龚明顺。被执行人福安市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166607-X。法定代表人陈珠珍。被执行人龚明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罗国斌,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锐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景腾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龚明顺、罗国斌、陈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04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景华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