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林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林永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7民督1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林永江,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述称:201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林永江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处贷款本金2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林永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0,701.32元。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林永江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0,701.32元。案件受理费189.00元,由被申请人林永江负担。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