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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亚启因与被上诉人张备魁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亚启,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亚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泽,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备魁,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才,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边亚启因与被上诉人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3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边亚启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明显不当。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边亚启并不当然取得其父亲边怀青的宅基地,且边亚启主张的宅基地的四至与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的宅基地并不相邻。边亚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返还侵占边亚启的宅基地(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边亚启主张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建房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其主张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侵权的主要依据系颁发给其父亲边怀青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边亚启之父边怀青去世后,上述宅基地由其子边亚启使用,边亚启在该块土地上翻建了新房,但未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理过程中,法院到诉争土地上现场勘查,但因诉争该块土地上的四至的分界点已不能确定,无法按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四至分界点丈量出原有的宅基地,且张备魁提供的地籍调查表证明其划拨的宅基地并不与边亚启之父边怀青上述的宅基地相邻,故不能证明边亚启现在使用的土地即是其父亲边怀青名下的宅基地,即边亚启主张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现处于四至不清、权属不明状态,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的土地重新确权后,其方可另行主张权利。案经多次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边亚启的起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边亚启向本院提交其所在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边亚启的父亲边怀青的宅基地系与边亚东置换的,张备魁的宅基地与边怀青的宅基地相邻。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质证认为:出具该证明的证明人对情况不了解,即便有置换也应该以证为准,边怀青的宅基地证与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的宅基地证显示双方宅基地不相邻。本院认证认为:村委会无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且该证明的内容与一审时张备魁、张汉发、张汉才举证的证明互��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明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是一项特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系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作为一项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如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本案中,边亚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了其父亲边怀青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边亚启使用的土地重新确权后另行主张���裁定驳回边亚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边亚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艳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