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监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万军申请执行河南省漯河市农机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军,河南省漯河市农机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监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军,男,汉族,1940年9月1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漯河市农机修造厂。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洪学坤,该厂厂长。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张万军申请执行河南省漯河市农机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1104执597号],于2017年5月25号报请本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至今未能依法执结,��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执597号案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党 继 红审判员 张 一 帆审判员 汪 立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焕焕(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