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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与周建全、刘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周建全,刘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559号原告: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1073X。法定代表人:高道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全,男,生于1961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被告:刘勇,男,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与被告周建全、刘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水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建全、刘勇返还其占用的漳河水库道子河水面和水中岛屿(包括返还白庙岛上的房屋、快艇1艘、单机船2艘、拦网和网箱);2、周建全、刘勇赔偿其占用期间(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济损失30万元。事实和理由:水产公司系水产品养殖及生产企业。1997年12月,水产公司与周建全签订了道子河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道子河水面及水中岛屿租赁给周建全生产经营,年租金10万元(后调为5万元),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止。水产公司提供白庙岛上的房屋、快艇1艘、单机船2艘、拦网和网箱,周建全在白庙岛上投资的不动产,合同终止后无偿归水产公司。合同到期后,周建全未予返还租赁场所,2009年10月,双方同意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终止前述合同的租赁期和缓冲期,但周建全不守承诺,反而将上述水库交付刘勇非法占有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水产公司未取得漳河水库道子河水域渔业生产、使用权,非本案所涉水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省漳河水库水产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