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立清名阁洗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法定代表人隆重,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贺宁,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霏,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京立清名阁洗浴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一里1号。投资人董立清。2016年2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北京立清名阁洗浴中心提供洗浴服务,不使用清洁能源,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16年4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北京立清名阁洗浴中心处以罚款5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立清名阁洗浴中心未履行政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作出的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