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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令狐心情与王昌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狐心情,王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令狐心情,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昌君,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令狐心情与王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昌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昌君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昌君的银行存款149009.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