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令狐心情与王昌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狐心情,王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令狐心情,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昌君,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令狐心情与王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昌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昌君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昌君的银行存款149009.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