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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765号罪犯韩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1996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5374.5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止日为2029年3月23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韩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韩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12月、2016年4月、8月、2017年2月获得季度表扬共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