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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9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与邹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邹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9607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11129F。法定代表人:张金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肇贤,是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是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邹青,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亚,是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是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子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