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9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与邹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邹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9607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11129F。法定代表人:张金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肇贤,是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是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邹青,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亚,是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是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子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