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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学池与重庆市黔江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池,重庆市黔江区公路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4行初14号原告罗学池,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罗理明,男,生于1946年12月1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碧新,该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学池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罗学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定于2017年5月25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学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学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学池负担。审 判 长  李 源代理审判员  李银华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