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泽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永兴商厦,组织机构代码:09782292-*。法定代表人:江洪,经理。被执行人程长春,男,1948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30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裁定冻结程长春银行存款,现程长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长春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士友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