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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玉仓、曹以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仓,曹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仓,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以权,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含山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以权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