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元富与孙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富,孙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74号之一原告:朱元富,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城伟,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城伟诉被告孙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元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元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元富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