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元富与孙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富,孙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74号之一原告:朱元富,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城伟,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城伟诉被告孙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元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元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元富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