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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邱启云张小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张小全,邵启云,重庆市彭水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14161628Y。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全,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邵启云,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水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江上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被告张小全、邵启云、重庆市彭水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瞿张莉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