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晓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李晓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666号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人大路南砂子坡27号。负责人:湛俊。被告李晓凤,女,汉族。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晓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