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曾莉与马华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马华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975号原告:曾莉,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马华勇,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莉诉被告马华勇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