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旭善、匡智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旭善,匡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90号申请人金旭善,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匡智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旭善与被申请人匡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匡智乐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康居园小区(华东)11号楼2单元102室(产权证号胶私转)房产一处,保全金额150000元,并以申请人所有的现金5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904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5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匡智乐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康居园小区(华东)11号楼2单元102室(产权证号胶私转)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