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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8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莉伟与罗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伟,罗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8100号原告:陈莉伟,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xxxxxx,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被告:罗遂,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xxxxxx。原告陈莉伟与被告罗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因罗遂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莉伟到庭参加诉讼。罗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案实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莉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遂返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在2016年9月21日前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罗遂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莉伟主张的事实有所举身份证、借条、收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中国建设银行回单附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陈莉伟向罗遂转账由2016年7月21日2万元和2016年7月22日3万元组成。本院认为,陈莉伟与罗遂为民间借贷关系,罗遂未按期还款,陈莉伟主张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莉伟返还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真伟人民陪审员  胡云海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法庭记录员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