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青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兰,杨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778-1号申请执行人余海兰,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街北湖路。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610220029被执行人杨青春,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振兴路南段。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4071401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兰与被执行人杨青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1729执7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青春所有的位于新蔡县古呂镇西城街畜牧局家属院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余海兰与被执行人杨青春于2017年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50000元,余款2017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上述查封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