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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文某与韩某、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韩某,侯某某,河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72号原告:文某,男,满族,1981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韩某,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侯某某,男,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被告:河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职务经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韩某、侯某某、河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林审 判 员  王忠文人民陪审员  郭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