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8561李义芳与陆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芳,陆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561号原告:李义芳,女,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陆志明,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