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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辛桂英、张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桂英,张立红,李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辛桂英,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张立红,女,汉族,青岛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云江,男,汉族,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退休医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辛桂英、张立红与被执行人李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3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起再审申请,但本院予以驳回;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人人民币61464元,转执行费822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