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昃向亮、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宋燕,昃向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7255号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9层东区9A6-9A12。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女,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持,男,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宋燕,女,1984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昃向亮,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金融公司)与被告宋燕、昃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燕、昃向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风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燕、昃向亮偿还截至2017年2月21日的借款本金97622.65元,利息3732.24元,罚息727.45元,及前述本金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2.判令宋燕、昃向亮支付贷款管理费140元;3.判令宋燕、昃向亮支付违约金16485.54元;4.对宋燕所有的×××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宋燕、昃向亮为支付购车款向东风金融公司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随后,宋燕、昃向亮与东风金融公司签署《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及《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宋燕、昃向亮为购买东风标致汽车一辆,向东风金融公司申请贷款11389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还款日为2016年5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的每月5号。上述合同签订后,东风金融公司依约全额支付了上述贷款,宋燕、昃向亮购买了车辆,车牌号为×××,并就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宋燕、昃向亮自2016年11月5日起,停止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东风金融公司多次催告,宋燕、昃向亮仍未还款。被告宋燕、昃向亮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为购买汽车,宋燕、昃向亮向东风金融公司申请贷款,东风金融公司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宋燕、作为联合借款人的昃向亮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特别条款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购买RTL东标300815年型1级1.6TBVA汽车一辆;贷款金额11389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还款计划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为11.99%,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发放贷款日满一年起开始执行新的基准利率,浮动比例保持不变,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也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每月应还款金额为3817.23元;贷款人按照“期前逾期本金、罚息和复利、利息、其他费用、本金、违约金”的顺序扣划借款人还入款项;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若借款人未如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计收罚息,逾期罚息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所对应的贷款利率上浮30%;借款人同意每月向贷款人支付35元贷款管理费,借款人应于每月5日将该费用支付给贷款人;合同的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与合同附件(包括借款人提供的个人消费购车贷款申请表、分期还款计划表及贷款人认为应当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共同构成合同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和共识。该《贷款合同》的一般条款约定:若借款人在每期约定时间贷款人无法通过约定途径或者其他方式收到足额还款时,贷款人有权收取收款手续费,每次逾期100元;借款人应承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牌照费、车辆抵押登记费、车辆使用费、保险、评估、拍卖、诉讼、仲裁、律师费、贷款变更手续费、贷款人敦促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贷款人有权选择垫付前述款项,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的垫付费用及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约定的所有费用上浮30%的垫付利息;借款人出现因任何原因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时,将被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即宣布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和/或在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且借款人对贷款人及指定银行的扣划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和处分抵押物责任,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借款人应对贷款人采取的贷款车辆处置措施予以配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罚息和垫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N*[I*(1+30%)],其中N为未还款金额,I为特别条款约定的同期信贷产品利率等。宋燕与东风金融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宋燕、抵押权人为东风金融公司;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抵押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宋燕不得出售、馈赠及遗弃上述抵押物;宋燕转移、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或转移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应事先取得东风金融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东风金融公司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抵押车辆品牌型号RTL东标300815年型1级1.6TBVA汽车;车辆价值162700元;实际抵押值为113890元;抵押期限为36个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均须以书面发出,以邮资预付的信件寄往合同列出的地址(或在合同一方事先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了其他地址的情况下,寄往该方事先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或寄往其注册地址,寄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证明该项通信已经适当列明地址并已寄出的证据,即视为送达的充分证据等。东风金融公司如约发放了113890元贷款。宋燕、昃向亮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宋燕名下,车牌号为×××。2016年4月20日,宋燕为上述车辆办理了其为抵押人、东风金融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后宋燕、昃向亮停止还款,截止到2017年2月21日,宋燕、昃向亮尚欠借款本金97622.65元、利息3732.24元、罚息727.45元。本院认为,宋燕、昃向亮与东风金融公司所签《贷款合同》以及宋燕与东风金融公司所签《抵押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东风金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宋燕、昃向亮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东风金融公司要求偿付截至2017年2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故本院对东风金融公司要求支付截至2017年2月21日罚息以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规定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贷款合同》对贷款管理费作出了明确约定,现宋燕、昃向亮出现违约,东风金融公司要求宋燕、昃向亮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管理费符合双方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贷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出现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等违约行为,需支付违约金,现东风金融公司以已宣布到期而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以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宋燕以其所购车辆对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宋燕、昃向亮使用贷款购车后也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东风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宋燕以该抵押车辆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宋燕、昃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本院对东风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燕、昃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1日的借款本金97622.65元、利息3732.24元、罚息727.45元,及前述本金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97622.65元为基数,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宋燕、昃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管理费140元;三、被告宋燕、昃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16485.54元;四、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宋燕、昃向亮应付款项有权以被告宋燕名下号牌为×××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宋燕、昃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