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民初字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师信用社诉庞天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师信用社,庞天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字495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师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贾涛。被告:庞天骄。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师信用社与被告庞天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师信用社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师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