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鲲、陈爱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鲲,陈爱莲,李尧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3号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城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董事长职务。被申请人王鲲,男,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陈爱莲,女,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李尧轩,男。本院作出(2017)1321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现查明被申请人王鲲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拥有房产,被申请人陈爱莲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拥有房产,且在娄底市娄星区底星南路万豪广场、娄星区湘中大道旁君临天厦等地亦置有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鲲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8××号房产一套(权证号码:711116649,产权面积:92.56m)。二、查封被申请人陈爱莲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8××号房产一套(权证号码:711116650,产权面积:75.59m)。三、查封被申请人王鲲在娄底市娄星区南贸东街银监局院内房产一套(幢号0010,房号601,所有权证号S201405140032),娄星区湘中大道旁君临天厦0002幢房产两套(幢号0002,房号106、206,105、205,所有权证号:00117011、00117012)。四、查封被申请人王鲲与陈爱莲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底星南路万豪城市广场0006栋的房产五套(幢号0006,房号为:1211、1212、1213、1214、1215,所有权证号:S201401270352S201401270353,S201401270360S201401270362,S201401270158S201401270157,S201401270323S201401270324,S201401270320S201401270321)。五、前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