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孙友、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孙友,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孙友,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31320665B。法定代表人:吕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孙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孙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事实与理由:经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调查,付孙友实际在被上诉人银基公司承包的坡头镇留庄村恋水花园B区2号楼工程中负责了土建工程,并不存在虚假诉讼,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被上诉人银基公司辩称:鉴于本案涉及虚假诉讼,一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正确。1、沁园分局于2016年10月20日已经受理本案的虚假诉讼,至于目前没有追究付孙友的责任是因为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没有届满;2、本案通过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本次的一审,付孙友的起诉状就是其包工头秦双全为其聘请律师所写,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数额没有任何依据,并且把秦双全已经支付给劳务总承包的款项计算在秦双全所欠付孙友工程款范围之内,可以说明通过法院的庭审也能够查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故银基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付孙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银基公司偿还付孙友工资款738706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原告付孙友及案外人秦双全等人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故付孙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付孙友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付孙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7元(系缓交),依法予以免交。二审中,付孙友提供2017年5月8日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并未因虚假诉讼对付孙友立案侦查。银基公司质证称需向沁园分局核实后回复法院,但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回复,因此,对付孙友提供的证明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付孙友提供的2017年5月8日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说明公安机关并未因虚假诉讼对付孙友立案侦查,一审以付孙友涉嫌虚假诉讼案件驳回其起诉是不当的,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6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赵旭安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