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吴四毛、毛老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吴四毛,毛老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810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四毛,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老五,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李勇与被告吴四毛、毛老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3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10000元,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