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云化、周胜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云化,周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18号被执行人姚云化,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周胜超,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云化、周胜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云化、周胜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