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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滕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滕某某在其经营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西路XXX号“梦娜足道”店内容留卖淫女舒某某、王某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收取提成。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容留卖淫女舒某某、王某先后分别与张某1、刘某某在其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某、王某、张某1、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庭审中,被告人滕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