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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刘亚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刘亚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7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全,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刘亚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刘亚全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熊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清偿透支本金19898.81元,利息2439.42元,滞纳金0元,其他费用910.1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3248.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申请开立金穗信用卡,原告经审批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33的贷记卡。被告对该贷记卡进行消费,截至2016年8月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23248.3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农业银行所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可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并进行了透支,却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履行继续返还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至于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项。根据前已查明的事实,截至2016年8月7日,尚欠原告透支款项合计23248.33元,其中透支本金19898.81元,透支利息2439.42元,滞纳金0元,其他费用910.10元,被告应向原告清偿。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透支本金19898.81元、透支利息2439.4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7日,以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他费用910.1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48元,由被告刘亚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子 进人民陪审员 黎泽��人民陪审员 麦 小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