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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308号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米仁华、怀化华翔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米仁华,怀化华翔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中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08号原告: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米仁华。被告:怀化华翔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米仁华、怀化华翔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1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郭义、何燕以名下位于岳阳市通海路办事处北港居委会的产权证号为岳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米仁华、怀化华翔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郭义、何燕提供担保的名下位于岳阳市通海路办事处北港居委会的产权证号为岳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