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207号被执行人:罗冰,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冰犯贩卖毒品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