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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逢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2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逢,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逢在未取得电信宽带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珠海市南水镇下金龙村133号金某科技电脑维修店为据点,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冒充电信公司招揽客户,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申请10条宽带网络后,私自利用伺服器、路由器、交换机、转换器等设备将其拆分成多条宽带线路,供下金龙村的住户使用,并收取每户人民币50元/月的费用。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逢非法经营宽带业务的数额为人民币71,540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逢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逢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其非法经营数额应当为人民币70,36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逢以本市南水镇下金龙村133号金某科技电脑维修店为据点,以个人及其哥哥名义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多条宽带网络后,私自利用伺服器、路由器、交换机、转换器等设备将其拆分成多条宽带线路,在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且无电信宽带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宽带经营业务,并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冒充电信公司以50元/月的费用标准招揽客户。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逢非法经营电信宽带业务的数额为人民币70,36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经侦查掌握被告人李某逢有作案嫌疑,于2016年6月2日在本市南水镇下金龙村抓获被告人李某逢,并当场从其电脑维修店铺内查获宽带收费收据913张、虚拟接入服务器一台、光电转换器二台、五口交换机一个、24口千兆交换机一台、28口千兆交换机一台、五类网线一捆、宣传单一袋;从下金龙村42栋、57栋、177栋、162栋、128栋和133栋楼一楼外墙处查获铁制机柜二个、塑料机箱六个、12口交换机一个、48口交换机一个、光电转换器六台、16口集线器五个、八口集线器一个。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逢宽带客户刘某2处扣押宽带收费收据3张。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代表陈宏茂的陈述,被告人李某逢的供述,证人赖某、李某、廖某、詹某、陆某、潘某、秦某、黄某、刘某1、黎某、刘某2的证言,宽带收费收据、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逢电脑维修店铺内查获宽带收费收据913张,金额共计人民币69,360元;从宽带客户刘某2处扣押宽带收费收据3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故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0,360元(69,360元+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查获的虚拟接入服务器等均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结合被告人李某逢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虚拟接入服务器一台、光电转换器八台、五口交换机一个、24口千兆交换机一台、28口千兆交换机一台、五类网线一捆、铁制机柜二个、塑料机箱六个、12口交换机一个、48口交换机一个、16口集线器五个及八口集线器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剑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