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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玉平与董学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平,董学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3民初1628号原告马玉平,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殷如平,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玉平之夫。被告董学位,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马玉平与被告董学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平诉称,2016年9月10日被告董学位向其借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还,为此,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学位于2017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马玉平借款30000元;若逾期未归还,被告董学位应支付原告马玉平违约金6000元;二、原、被告为此借贷纠纷至此结束。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玉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