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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张财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法定代表人:肖雄。被执行人:张财根,男,汉族,江西省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卫兰,女,汉族,江西省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法定代表人:吴升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150.19元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并负担执行费2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财根、易卫兰、万载县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25570.97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434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